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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陳姓男子、鍾姓男子與台中市博客來邱姓男子三人,過去曾犯少年事件處理法案件,進入少年觀護所後認識,三人成年後不知悔改,因缺錢花用,認為在台中市中區經營藝品店的七旬夏姓婦人可欺,在今年5月初,結夥進入店內控制夏婦後輪流毆打,搶走龍銀、銀幣、玉環等價值200萬元的財物,隨後將藝品以3.6萬元的價格變賣朋分;台中地院一審審結,認定陳等三人犯強盜罪,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。
判決指出,彰化縣陳姓(22歲)、鍾姓博客來網路書店(22歲)、台中市邱姓男子(22歲)等三人缺錢花用,發現台中市中區一家藝品店平時只有年過七旬的夏姓老婦經營,有機可趁,3人先在今年5月1日上午,到藝品店內佯裝要購買商品,但實際上是在勘查動線,確認只有夏婦一人看店後,3人假裝要購買玉佩,先離開店外,但實際上是到店外協議犯罪分工。
當天下午,陳等3人又重回藝品店,趁夏婦拿藝品時,陳用外套蒙住夏婦的頭部,鍾、邱則將夏婦壓制在地,3人並輪流毆打夏婦,導致夏婦頭部有多處挫傷,三人犯案後,由陳拿走鑰匙,打開玻璃櫃,搶走冰種玉環、銀幣、龍銀、銅錢等價值200萬的藝品後逃離現場,並將贓物在高雄市賣給吳姓、李姓男子,得款3.6萬元,贓款由陳等三人朋分。
警方循線將3人緝捕到案,並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,3人都遭檢方聲押獲准,迄今仍在台中看守所羈押中。
台中地院一審判決,認定三人正值壯年,只因缺錢花用就犯下強盜犯行,雖然獲得被害人原諒,但犯罪情節非輕,影響社會治安甚鉅,沒有客觀上引起同情之處,沒有減刑的餘地,將陳、鍾、邱依強盜罪,分別判處7年10月、7年4月、7年2月徒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9301A4338458195B
判決指出,彰化縣陳姓(22歲)、鍾姓博客來網路書店(22歲)、台中市邱姓男子(22歲)等三人缺錢花用,發現台中市中區一家藝品店平時只有年過七旬的夏姓老婦經營,有機可趁,3人先在今年5月1日上午,到藝品店內佯裝要購買商品,但實際上是在勘查動線,確認只有夏婦一人看店後,3人假裝要購買玉佩,先離開店外,但實際上是到店外協議犯罪分工。
當天下午,陳等3人又重回藝品店,趁夏婦拿藝品時,陳用外套蒙住夏婦的頭部,鍾、邱則將夏婦壓制在地,3人並輪流毆打夏婦,導致夏婦頭部有多處挫傷,三人犯案後,由陳拿走鑰匙,打開玻璃櫃,搶走冰種玉環、銀幣、龍銀、銅錢等價值200萬的藝品後逃離現場,並將贓物在高雄市賣給吳姓、李姓男子,得款3.6萬元,贓款由陳等三人朋分。
警方循線將3人緝捕到案,並依強盜罪嫌移送法辦,3人都遭檢方聲押獲准,迄今仍在台中看守所羈押中。
台中地院一審判決,認定三人正值壯年,只因缺錢花用就犯下強盜犯行,雖然獲得被害人原諒,但犯罪情節非輕,影響社會治安甚鉅,沒有客觀上引起同情之處,沒有減刑的餘地,將陳、鍾、邱依強盜罪,分別判處7年10月、7年4月、7年2月徒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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